装修购房之前仔细了解消法

 3·15消费提醒之房地产类

去年斗门区共受理消费投诉、举报、咨询共2137宗,其中投诉1945宗、举报182宗、咨询10宗,与去年同比增长97%,涉案金额2019.8万元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21万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房地产类投诉289宗,占比近15%,为占比最高投诉类。日用品、手机、家电、汽车等商品投诉仍然居高不下。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方面,一些商家寻找种种借口不履行“三包”义务,送货、售后安装、维修等服务不及时等。

案例

A

承诺办理过户失约却不退款

周小姐看中了斗门一楼盘的房子,但是本人却没有购房资格。这个时候,商家却表示,可以帮忙办理过户手续,于是周小姐和商家签订了认购协议,于2017年11月13日预付一万元订购了这套房子。协议签好了,但商家却又称办不了过户,周小姐要求商家退款无果。

周小姐随后向斗门区工商局投诉,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立即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,组织双方于2017年12月13日在辖区所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,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,协议上注明定金争议解决方法,违约方须承担定金损失,而在协议上并没有写明由开发商帮忙办理过户手续。周小姐则称,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曾有语言承诺。

由于调解中无法直接判定违约情况,双方无法完全达成一致,被投诉方代理人表示将会向公司总部申请退款,周小姐表示接受该处理方式,双方同意自行再沟通处理。

但是,一个月时间过去了,商家仍未积极与周小姐沟通退款事宜,未明确是否退款和什么时间退款。周小姐再次向斗门区工商局投诉。后经调解,双方于2018年1月23日达成一致意见,被投诉方同意按双方沟通好的时间和程序退款。2018年2月下旬,周小姐收到了退回的1万元定金。

消委提醒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”

该房产公司在消费者订购商品房的过程中,明知消费者没有购房资格还表示可帮忙办理过户,后续却无法兑现约定。当消费者表示愿意给予多点时间给该公司处理退款事宜之后,该公司却未及时与消费者处理退款事宜。该公司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双方的约定,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,因此该房产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,尽快解决退款问题。

B

购买杉木衣柜货不对板

2017年11月30日,卢先生在斗门区井岸镇的一家家具店,订购了3个总价4760元的纯杉木板衣柜,并预付订金4000元,商家给予了收据一张。2018年1月15日收货后,卢先生发现衣柜板材与预定的材料不相符,认为货不对板,应当重新订造纯杉木板衣柜或退货处理,但遭商家拒绝。

于是,卢先生向斗门区工商局投诉,工作人员立即深入调查,发现卢先生所购的衣柜使用的板材与要求不完全相符,其板材的外层为杉木板,而夹层主要部分则是合成高压板材,并不能称为纯杉木板衣柜,因此商家所售商品并非按照客人要求订做的商品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
经调解,商家表示确实没有按消费者的要求制作纯杉木衣柜,双方达成协议,商家同意给予卢先生退回订金4000元。

消委提醒

本案例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”。

此案消费者订做的杉木衣柜的过程中,隐瞒了杉木衣柜只有部分杉木的真实情况,负主要责任。此案提示消费者在订购价格较高的商品时,必须签订双方的订购合同,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,各种材料有标准、有规格、有价格、有出产地等内容。在订造过程中若有使用的材料出现其他变化的情况,商家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,双方签订补充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,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C

房屋装修验收不合格

去年4月7日,栾先生与一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,其中工程款为7.5万元,栾先生已付6万元,但因房屋装修及验收过程中,商家未按承诺做到及时发施工图给栾先生,且未按要求对栾先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,栾先生随即要求退装修款6万元,但遭商家拒绝。

于是,栾先生向斗门区工商局投诉,工作人员进行深入调查,了解到栾先生常住在新疆,在珠海的房屋装修过程不方便到现场进行监督,要求商家及时将施工图发给栾先生,商家也答应了。但是商家未能及时将施工图发给栾先生,且在栾先生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整改,这表明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
栾先生称,之前因为商家不配合,一时气愤提出退款要求,现在只要求装修公司把装修问题处理好即可。

经调解,商家承认在施工过程未按承诺及时将施工图发给栾先生,并表示由于栾先生在装修过程不能到现场监督,装修完成后也不能到现场验房,而栾先生要求整改的项目存在重复整改的情况,商家也很为难。在调解人员的建议下,双方达成协议,投诉人栾先生抽时间到装修的房屋现场验房,商家按投诉人要求对装修验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,整改完成后投诉人将尾款付给商家。

消委提醒

根据《消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(八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。”

该装饰公司未兑现与消费者栾先生的承诺,已经违背了双方的约定,因此该装饰公司负主要责任,应当及时解决消费者装修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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